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登记创办实体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一种人员类型: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在2年内登记过“失业状态”(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登记失业后);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指在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释放证书;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退役 2 年以内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指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户口性质为本县户籍的农业户口或原为农业户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家庭住址为村委会及以下,或原农业户口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子女入学而转入社区的居民、以及“村改居”居民、户籍改革前登记为“粮农、菜农、农村集体户”;
7.网络商户。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同时符合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除外)且当下无企业参保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符合申请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约4.65%+1.5%),新发放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率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共同承担。
(三)申请贴息贷款材料
1.《南陵县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
4.人员类别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7.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查验。
二、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登记创办实体的负责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非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LPR+150BP(约4.65%+1.5%),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贷款材料
1.《南陵县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查验。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范围、条件
在我县辖区内进行登记注册并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录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建立“先认定、后贷款、再贴息”的贴息机制,认定有效期为两年。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利率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共同承担。
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该企业新录用员工人数、企业规模、签订劳动合同、参保比例等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人社部门在《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三)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材料
1.《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质认定表》(附件4);
2.《南陵县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人社局备案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
5.申请当月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
6.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申报当月工资发放表;
7.当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6);
8.当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9.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保经办部门出据);
10.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贷款合同复印件;
12.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13.付息凭证复印件;
1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1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
以上政策单类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不得申请。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担保方式
1.各承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申请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财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以及创业平台主体担保等方式,自主选择担保方式。
2.对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的创业项目,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项目,经承办银行评估认定后,其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3.对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 90%以上的,将担保基金倍数放大至存款余额的10倍。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结息管理。个人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承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贴息金额,按季度向人社部门报送贴息材料;人社部门对承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承办银行拨付。如因承办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贴息材料,造成的影响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承办银行次月3日前应向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报送上月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报表,每季度末月28号前应向县财政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报表。
2.合理评定额度。承办银行应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建设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发展前景等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申请额度,不应对实际资金需求较小的申请人仍然按照最高限额度来给其申请贷款,挤占贷款额度,导致资金无法最大限的惠及更多创业实体。
3.规范贷款程序。承办银行负责对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追偿。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后,应严格按照县人社、财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签订协议中的有关代偿追偿程序执行。
4.优化经办服务。各承办银行在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当积极鼓励引导贷款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网络平台,进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推行“一站式”服务。
5.加强绩效考核。承办银行负责对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经营场所、贴息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负责复审申请对象的人员类型、贷款次数及参加社会保险状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及筹集担保基金。县人社局联合财政局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银行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问题整改。
六、其他
1.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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