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陵县城区规划的需要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南陵二中与籍山镇中心初中实验班将整合搬迁至南陵中学老校区,设立南陵县春谷中学。
经2010年7月3日召开的南陵县招生委员会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南陵县春谷中学入学条件,作如下暂行规定:
根据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学生按实际常住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认定实际常住户口需具备“两个统一”的条件,即(1)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相统一(需提供户口簿);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需提供本人或父母的房产证)。学生应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学生的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实际居住地相一致。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学生,应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学生实际居住地(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户口、房卡(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以与学生实际居住地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户口为准;法定监护人(父母)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外地的相关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和委托监护公证书(法定监护证明),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以学生及监护人(委托)户口、实际居住地为准。
一、城区居民子女
提供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或相关有效证明。
二、经济开发区失地农民子女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南陵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04〕37号)和《关于印发〈南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05]56号)精神,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子女凭所在行政村、籍山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籍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失地证明,可进入南陵县春谷中学就读。
考虑到县经济开发区的扩大,食品工业园和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失地农民子女参照南政办〔2004〕37号和政办〔2005〕56号文件执行。
三、城东新区失地农民子女
城东新区居民和失地农民子女,符合县城区“两个统一”条件其中之一的,也可进入南陵县春谷中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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