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二、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瓦房店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三点司法建议:
1、加强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干部,员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义务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司法协助业务。
2、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3、参照房产及银行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设立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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