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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企业财税奖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3 16:05:43.0 浏览次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企业财税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提升开发区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园区企业。经2019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部分企业财税奖补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设备认定

    对于《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7〕12号)中规定“给予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2%的补贴,高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设备)3%的补贴”和《南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陵县建设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若干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南招组〔2018〕1号)中规定“新引进项目购置一般设备和高端智能设备,分别给予购置费5%和10%的补贴,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的补贴”的认定均暂按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一般设备认定,高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高端设备的认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二、关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领导组的调整

    根据2010年4月2日《关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5号)“成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鉴于人事调整,现调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强健担任组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在企业申请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和土地交付时间,及时提出项目认定的时点,报领导组同意后,由县统计局牵头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报领导组研究认定。

    三、会计年度的确定

    对于《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7〕12号)中规定“年计税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中涉及企业会计年度,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投产当月至年末或者投产次年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同期市场租金标准

    对于《南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陵县建设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若干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南招组〔2018〕1号)中“新引进项目需租赁厂房的,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给予企业5年100%的租金补贴”规定,参照《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用好盘活存量工业资产促进转型升级激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8〕4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即“租金按现行基准价(含税价)暂定为:框架厂房:7元/平方米/月,整栋租赁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钢构厂房:8元/平方米/月”。

    五、存量工业资产及盘活的认定

    对于《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用好盘活存量工业资产促进转型升级激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办〔2018〕4号)中“本办法所称存量工业资产,是指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的政府性投资(包括建设和收储,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厂房)、国有公司依法有权处置(以下简称国有存量厂房)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厂房(以下简称社会厂房)和工业用地等资产”规定中盘活存量工业资产按以下程序界定:

    1.存量工业资产认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联合认定;

    2.以转让方(卖方)办理好资产过户手续即认定为盘活,即可申请财政奖励;

    3.受让方(买方)以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或投产即认定为盘活,即可申请财政奖励。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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