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田女士的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却在异地被盗刷走13000元。田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
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银行赔偿田女士被盗刷的13000元及被扣除的65元手续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田女士在某银行巢湖路支行方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2018年5月15日20时左右,田女士收到信息提醒,田女士的银行卡分三次在武汉ATM机上被取钱,其中两次被取走10000元,一次取走3000元,累计被取走共13000元,被扣手续费65元。
田女士随即联系银行客服,一直没有接通,田女士报警,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巢湖市刑警大队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田女士在巢湖路支行处开户办理磁条借记卡(储蓄卡)一张,表明田女士已与巢湖路支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巢湖路支行负有保障田女士卡内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田女士也同样有对涉及该卡的使用环境、卡号及身份信息、密码等,进行安全使用的义务。
本案一审庭审中,经审查,未发现因田女士的过错致该卡中的存款被他人取现。
巢湖路支行是商业银行,应有相应的安全规范及技术支持知晓该卡被他人取现的方式。
在无证据证明田女士有过错时,巢湖路支行应对该卡被他人提现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该行巢湖路支行赔偿田女士13065元。
巢湖路支行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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