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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法院受理一起中学生逆行与他人电动车相撞案件
    发布时间:2019-01-12 17:24:54.0 浏览次数:

    2018年,南陵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中学生逆行与其他电动车相撞,伤者起诉索赔的案件。

    小朱(化名)是一所中学高二的学生,为了节省时间,小朱平时上学、放学回家都是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对于如何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小朱并不十分清楚。2018年8月的一天,小朱驾驶电动自行车往学校赶,沿太白大道逆向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向行驶的黄小虎(化名)相撞,造成黄小虎受伤的交通事故,所幸小朱只是受了惊吓,并未受伤。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朱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动机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小虎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黄小虎伤愈后将小朱告上了法庭,由于小朱系未成年,黄小虎也将小朱的父母作为被告,要求三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一万元(医疗费已经赔偿)。庭审中,小朱的父母为孩子辩解,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什么都不懂,即使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小虎是成年人应当谦让一些。而黄小虎认为小朱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查清相关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朱父母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黄小虎撤回了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各位家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为孩子自身的安全,应当注重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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