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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宝马撞车案肇事者被鉴定精神障碍或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5-09-07 09:10:35.0 浏览次数:

    南京宝马车撞车事故现场。 图片来源:网络

    南京宝马车撞车事故现场。 图片来源:网络

      9月6日2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份发生的一起宝马车撞车事故调查有了最新的进展,经警方委托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犯罪嫌疑人、司机王季进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宝马车撞车事故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省靖江市人,2001年后与妻子从原籍来到南京市从事水电装饰材料销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

      该事故共造成了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司机王季进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据中新网6月20日报道,肇事司机王季进被控制后,有目击者称看见王季进在派出所内用头撞墙,警方给王季进头上戴上头盔,以防不测。

      在案发现场,有目击者称警方在宝马车上查到疑似毒品的粉末状物品,因而有人怀疑王季进涉嫌毒驾,不过6月21日南京交警通报称,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9月6日晚,南京交警在的通报中表示。

      司法鉴定的结果最终将影响到这个案子的刑罚以及量刑。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警方表示,目前已经根据程序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根据中国《刑法》,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出具“进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就意味着如果事故当事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没有异议,王季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界面新闻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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