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度,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14〕20号)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南陵县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7日
南陵县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4〕2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4〕253号)及《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14〕2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淘汰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行淘汰。
(二)先公后私。2015年底前,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全部淘汰,企业单位及公交黄标车淘汰50%以上。2016年底前,全县企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县企业)及公交黄标车全部淘汰。积极引导其他车主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三)先城后乡。以加快淘汰城区黄标车和老旧车为突破口,带动乡镇、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先小后大。先行淘汰小微型黄标车和老旧车,带动大中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五)宜改则改。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少且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可通过安装颗粒过滤器(DPF)、氧化性催化转化器(DOC)等后处理装置进行黄标车治理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现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疏堵结合。通过财政补贴、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登记、营运、检验等环节的监管,采取严格的限行措施,倒逼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四、工作措施
(一)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安全检验管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排气污染检测一律采用工况法,其中黄标车每季度检测1次(公安交管部门安检周期依此同步);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开展在用车辆全面清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期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新车注册等相关业务,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四)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五)推进黄标车限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并设置限制行驶标志。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六)实施奖补政策。县财政自2014年起连续4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进行治理改造且经检测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按提前淘汰政策予以补贴。对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予补贴。县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县公安局根据淘汰任务分年度测算制定。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补贴标准和方案,落实补贴资金,按照车型和入户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金融机构和车企分别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和让利优惠。县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七)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平台。统筹整合公安、环保机动车管理信息资源,建设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报纸、电视及广播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县公安局: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和检验关;加大路面查控力度,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环保局: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
县经信委:负责研究制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
县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奖补资金的兑现发放;规范二手车交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企业。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计量认证与资质管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定期调度或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落实淘汰措施,加快淘汰进度。积极开展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加密检查频次,加大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四)严格考核问责。县政府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重点和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年度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根据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予以问责。
附件:南陵县黄标车淘汰县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南陵县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4〕2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4〕253号)及《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14〕20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和“黄改绿”车辆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是指强制报废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的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淘汰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各类挂车)。
第四条 奖补标准。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的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
“黄改绿”车辆奖补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县区域注册的车辆省级财政按奖补标准的35%进行补助,县级财政按奖补标准的65%进行补助。
第六条 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确定年度提前淘汰任务量,县财政局根据县环保局、公安局核实的数据预拨、清算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使用原则。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驻县企业)所属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九条 车主的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县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第十条 车主申领奖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除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七)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时,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所有提前淘汰补贴材料进行档案化管理,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无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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