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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5被告人被判刑并赔偿修复费111万元
    发布时间:2021-04-25 17:49:20.0 浏览次数:

    专门到异地布网捕捉野生鸟类,用激素饲养后,出售供人食用以谋取利益。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赖某、张某、龙某等5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111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中旬,赖某、张某、龙某、杨某4人专门从贵州省来到南陵县捕鸟,村民胡某帮他们租用房屋居住。5人一起在南陵县工山镇乔村附近的田间、树林内,架设捕鸟网阵,利用诱鸟器播放鸟类的叫声吸引雀鸟飞入网中捕捉,再用激素饲养,出售供人食用以谋取利益。在十几天时间里,5人抓获野生雀类动物3724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3724只野生雀类动物总价值为111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活体2986只,进行了放生处理。死体雀鸟738只进行无害化深埋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张某、龙某、杨某、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丝网、诱鸟器狩猎野生鸟类动物3724只,均构成非法狩猎罪。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5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破坏了植物群落的演替及多样性,对生态系统中食物链顶层捕食动物造成影响。虽然公安机关对部分活体放生,但并未能实际消除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令5人连带偿付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111万余元,并就非法狩猎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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