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芜湖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17〕148号)精神,为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本县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农业和非农户口);
(二)驻陵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含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
(四)骨灰寄存(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300元以内);
(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以上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还可免除普通告别礼厅(小型)的场地使用费(3日以内),且骨灰寄存免费期可延长至3年以内。
三、办理程序
本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陵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办理火化事项时,向县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死者为驻陵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陵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对应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经费承担
本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费用由县财政实施定额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县民政部门应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引导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殡葬新风气。
(二)县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对免费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补助项目进行公示,与选择性项目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南陵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本县之前制定的殡葬费用减免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殡葬惠民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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