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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发生事故 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21 10:06:18.0 浏览次数: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道理很多人都懂。不过却很多人认为这个法规是针对机动车的,殊不知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   

    10月19日晚上,鸠江交警大队沈巷中队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 湖北籍小伙周某醉酒后骑一辆电动车回公司宿舍,结果半路上碰撞到了路上行人,导致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当天晚上21时许,鸠江交警大队沈巷中队接到报警称:在沈巷镇金太阳幼儿园门前,一辆电动车撞到行人,有几个人受了伤。   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了解到除了受伤的行人外,电动车上两个人也受了伤,其中电动车骑车人周某身上还有一股酒味。于是民警一边安排车辆送伤者去医院,一边派人去医院对周某进行抽血。后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事发时周某血液的酒精含量是2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

    通过进一步调查,当天晚上,周某趁着公司放假,约着几个工友来沈巷镇一家饭店聚餐,吃饭期间,周某和几个工友全部喝了酒。   聚会结束后,周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带着一个工友回准备回公司宿舍睡觉,但没想到就在周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沈巷镇金太阳幼儿园对面路段处,由于酒精的作用, 周某恍惚中车辆碰撞到前方路边正在散步的行人干某,导致干某、周某及其工友李某共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目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 周某醉酒后驾驶车,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周某不仅要承担本起事故所有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还因为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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