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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
    发布时间:2020-10-16 09:30:42.0 浏览次数:

    近日,南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通过微信多次销售给孙某、张某等人一氧化二氮达数百瓶,销售总价值达89000余元,非法获利30000余元。经检验,从其扣押的卖给客户回收瓶内以及从买家处扣押的可疑气体中均检出一氧化二氮成份,系危险化学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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