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宣判。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2000元。
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陵某镇青弋江沿河禁渔区,偷偷设置6条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第二天凌晨,李某某携崔某某又悄悄返回该处准备收笼,不料还未收到便被派出所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现场查获。经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认定,其捕捞工具为禁用渔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在十年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二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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