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经口头教育,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刘某、李某二户位于南陵县家发镇石峰村王村组境内“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林木。为获得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木砍伐并出售。经清点和鉴定,“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被采伐林木有65株,蓄积17.928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伐木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称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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