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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县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黑涉恶案件 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发布时间:2020-09-01 10:17:03.0 浏览次数:

    2020年8月31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对4起9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除4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管制、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案件宣判后,南陵县法院依法对取保候审的9人进行收监。

    案件1: 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景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景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刑期,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件2: 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1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件3: 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2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管制、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件4: 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他被告人除1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期,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为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目标,南陵县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截止目前,南陵县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1件137人,审结10件135人。此次集中宣判,彰显南陵县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特别是疫情发生后,南陵县法院努力克服疫情给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大视频开庭力度,依法惩治黑恶犯罪。对促进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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