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犯放火罪、强制猥亵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文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018年6月间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结识后,文某某追求邵某某,希望邵某某能做自己的女朋友。同年8月17日,在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文某某请开锁公司将邵某某位于南陵县华亿国际新城二期*栋2单元701室的家门打开,进入屋内拿走备用钥匙。2018年8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文某某潜入邵某某家中,藏匿于次卧房间内。次日凌晨邵某某带林某至家中,未发现被告人文某某。凌晨2时左右,林某离开邵某某家。被告人文某某随即潜入邵某某房间内,对邵某某进行殴打,并亲吻邵某某的嘴巴、脸部,抚摸邵某某胸部等。二人在房间内待至7时左右,邵某某以吃早饭、买菜为由,与被告人文某某离开家中,并向文某某要回备用钥匙。在被告人文某某买菜过程中,邵某某趁其不备逃跑至南陵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警。被告人文某某发现邵某某离开,再次请开锁公司将邵某某家门打开进入屋内。10时左右,城东派出所出警至邵某某家,发现被告人文某某将家门反锁,经过民警劝说,被告人文某某将门打开,拿着菜刀与民警对峙。后被告人文某某退到主卧房内,将房门反锁,将含有酒精成分的化妆品泼洒在床上,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间内的被子、衣服等物品,导致邵某某家中起火。被告人文某某开门后手持菜刀在屋内继续与民警对峙,致使火势扩大进而引发火灾,其本人熏倒后被民警控制。因火灾导致华亿新城二期*栋2单701.801.901.1001.1101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36068元。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因外伤导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为泄私愤,以含有酒精成分的易燃物为引,在住宅区内故意放火,起火后持凶器与公安民警对峙,致使火势蔓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共计336068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文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本案根据文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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