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安徽省水利厅
皖价费〔2014〕16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 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 用,落实“生态强省”目标。
(二) 考虑不同生产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的水 土流失状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 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 承受能力。
?(四)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和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 接。
二、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 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 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 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丼(不包括水丼、勘探 丼)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丼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 米计算;对丛式丼每增加一口丼,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
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 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釆类项目按 销售额1.2°/。。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2%。计征,对已实行 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 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不足1立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 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 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 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 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 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 进行公示。
五、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 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 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安徽省物价 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安徽 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皖价费〔2006〕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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