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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一快餐店老板网购假烟销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24 16:32:22.0 浏览次数:

    本案被告人梅某是南陵县一快餐店老板,其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平时在店里销售香烟给附近工地上的工友。2017年,梅某得知,可以通过网络批发到低价香烟,后梅某添加了一名销售香烟的微信好友,并多次从这个微信好友处低价购得假冒利群、中华、玉溪、黄鹤楼、南京等注册商标香烟。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梅某在自己经营的快餐店销售微信批来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02258.825元。为了掩盖假烟来源,梅某所收到的假烟快递上均标注为“日用品”。

    2018年4月19日,南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快餐店内现场查获部分未销售的利群新版硬盒、中华硬盒、黄鹤楼(硬珍品)等香烟,货值共计8679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梅某经电话通知至南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据某证人证言,在梅某处购买的香烟比别处便宜5-10元,他发现其中有假烟。被告人梅某供述,从微信网友处购得利群新版香烟为100元/条,而正规渠道购入是123元左右/条,中华硬盒为140元/条,正规渠道为383元/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梅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销售假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原本就持有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但是却依旧销售假烟。通过该案的警示,希望商家们能合法诚信经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销售货品的质量,卖真货、好货,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陈述时,梅某悔不当初,泣不成声,“我不知道卖这个烟,后果会这么严重,要是早知道,肯定不会去卖。”她表示网上买香烟便宜,抱着“侥幸心理”才开始销售。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用于销售,销售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梅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宣判前积极主动预缴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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