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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三人在朋友圈内卖香烟 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9-01-16 16:18:12.0 浏览次数:

    1月14日,黄山市黄山区法院对外公布消息,近日,法院对一起通过微信非法买卖香烟案的被告人杨某、方某和苏某分别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杨某、方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卷烟的信息广告,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低价购进,贩卖卷烟。杨某是方某的上家,方某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从杨某处购进“中华”“利群”“玉溪”等品牌卷烟,通过支付宝转账10.2198万元货款给杨某。方某又将低价购进的卷烟销售给苏某、梅某,收取苏某货款16.4748万元,收取梅某货款1000元。 
    2018年7月26日,黄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某面馆查获被告人苏某购进的各类卷烟328条,在一处仓库和位于某小区的方某住宅查获各类卷烟102.5条。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除“黄山贵宾松”2条、“黄山国宾松”2条外,其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涉案卷烟标值12.43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方某、苏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从罚。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的微商越来越流行,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商品也成为一件十分时尚的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品属于国家的专卖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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