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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道内放自行车 男童攀爬从窗口坠亡 车主被判赔偿八万多
    发布时间:2019-01-14 16:52:50.0 浏览次数:

    去年2月7日,蚌埠5岁男童小乐(化名),在8楼的楼道内爬上了一辆自行车,结果翻越了旁边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事后,男童父母将自行车车主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自行车车主担责25%,物业承担补充责任,男童父母及奶奶自担75%责任。日前,蚌埠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事件:男童踩自行车坠楼? 
    小乐,出生于2013年12月。事发时,还未到5周岁。 
    2018年2月7日,小乐的奶奶带着小乐姐弟俩到蚌埠市淮上区一亲戚家吃中午饭。饭后,奶奶带姐弟俩在楼下玩耍,之后姐弟俩一起上了楼,但奶奶没有陪同。随后,小乐的姐姐回到亲戚家,小乐却没有跟着一起。 
    下午两点多,小乐被人发现从高处坠落,落在该单元楼2楼的门头上,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但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小乐已经死亡。 
    小乐的身高106cm,楼梯过道的窗口离地面有93cm,小乐怎么从窗口掉了下去呢?原来,与小乐亲戚家同住一层的业主孙军(化名),有一辆自行车放在了8楼过道窗口处。家人怀疑小乐爬上了自行车,同时有一扇窗户处于开着的状态,小乐踩着自行车,才从窗户掉了下去。 
    家长:起诉自行车主、物业 
    悲痛之后,小乐的父母将自行车主孙军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3612.5元。在法庭上,孙军辩称,小乐的死亡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疏忽所致,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公司辩称,其系政府试点的公益性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日常管理中,已通过各手段向业主宣传楼道内摆放车辆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乐的死亡是否是其在8楼电梯口走廊处踩着孙军的自行车后爬到窗户处坠楼所致,以及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一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乐身高约106cm,如不借助其他物件,无法爬上距离地面93cm的窗台,结合证据和常识能够认定:小乐的死亡是其在8楼电梯口走廊处踩着孙军停放的自行车,之后爬到窗户处坠楼所致。故小乐的死亡应与孙军放置自行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在社区张贴栏里公开张贴了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楼道里停放车辆,小区内也划定了车辆的停放地点孙军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管理制度在楼道里停放自行车,故孙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对孙军将自行车放置在8楼电梯口走廊窗口处,作为政府试点的公益性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具有一定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能防范危险的发生,故对小乐的死亡,小乐父母和奶奶也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二审: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认定孙军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负2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负补充责任,父母与小乐奶奶应负7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小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37735元。遂判决,孙军赔偿小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84433.75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孙军和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蚌埠市中院审理认为,孙军将自行车放置于电梯过道的窗户处,对于5周岁不到的小乐而言,孙军的行为增加了其从窗户处坠落的危险性,应当认定孙军对小乐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孙军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孙军的上述行为,未能有效预防、阻止或排除,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据此其应对孙军的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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