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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县首例虚假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10-10 08:17:09.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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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及被告单位芜湖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单位芜湖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判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芜湖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某,为了避免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某路桥公司处的G318项目工程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经商议虚构了《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挂靠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芜湖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等依据此三份协议,以芜湖某某工程建设公司、董某某及安徽某路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法院查封扣押的1130万元工程款属于原告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合法财产,要求停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范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范某某等人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期间,范某某等人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及被告单位芜湖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虽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回起诉,但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理应受到刑事追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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