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在三里镇吕山村违法实施电捕鱼,被三里镇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民警当场收缴了电捕鱼具和渔获物,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将该案移交县渔业渔政管理中心处理。县渔业渔政管理中心经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对郭某处以没收电捕鱼具,收缴非法渔获物,并责令郭某购买50斤鱼苗在三里镇漳河支流进行增殖放流,为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补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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