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芜湖市文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文社〔2016〕4号)要求,在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小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张恒春中医药文化》等13项为芜湖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详见附件)。
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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