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一、资助对象:具有合肥市户口,在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看护点、托幼机构除外)入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一)低保家庭儿童;(二)孤儿;(三)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四)烈士子女;(五)重大疾病、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各区按照“补助、补贴经费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的规定,落实配套资助资金。三、资助程序:每年2月、9月,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入学幼儿园所在的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2份,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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