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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参加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发布时间:2020-03-24 20:05:18.0 浏览次数:

    各镇农业办,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89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分配我县省示范家庭农场2家(含备选1家)、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家,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中择优推荐。为此,请各镇农业办做好宣传工作,并从符合条件的主体中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推荐申报,要求相关主体报送申报文本3份和电子版文本,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0日。

    联系人:方体秀    联系电话:0553-6816005

    电子邮箱:nlxnj2@163.com

    申报材料.docx

    附件1关于申报2020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水务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89号)精神,全市今年拟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9家(含备选1家),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7家(含备选1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的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达不到5户贫困户社员的,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农民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19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二、  名额分配

    根据市级示范存量以及承担主体培育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推荐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明确推荐排序,会同汇总总表(见附件4、附件5)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申报材料

    (一)各县区请于4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2套以及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要注意以下内容:

    1.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至少有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扶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电话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人*天。

    非贫困镇(村)的申报主体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汇总中予以注明。

    2.申报主体汇总信息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报主体填写。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5.已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

    农场合作社;

    6.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7.农村产业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

    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8.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督导申报主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推荐申报主体的信息汇总和审核把关。

    (四)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买梦奇     联系电话:0553-3859201

    邮箱:1791103884@qq.com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2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

    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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