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陵县2018年度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建设项目。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论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将方案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南陵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城东梅园宾馆)
联系电话:6913126
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陵县2018年度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计划,需对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建设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
二、征收范围 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东至未开发地块 、南至籍山路、西至鑫山广场、北至城西安置点。(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征收工作,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约搬迁完毕。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根据被征收房屋位置、结构等,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回迁安置。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超过220.00元/㎡,按220.00元/㎡结算, 低于220.00元/㎡的据实结算;超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本地块住宅房安置实行就近回迁安置的方式,具体如下:
①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地点:南陵县城北二期安置房
②户型及面积:三号楼一单元401、17D101、2401、2801,面积为92.74㎡共四套,以上几种户型及面积如有变动最终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发证为准。
③交付时间: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a、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内(含第18月)的,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含第24月)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第19月至第24月按每月8.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③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a、从搬迁之月起18个月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含第24月)的,第1月至第18月不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第1月至第18月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19月至第24月按每月8.00元/㎡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④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另按每月8.00元/㎡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⑤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征收人,按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植(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选择产权调换及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200.00元/㎡。
超过征收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按分户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商业用房不超过200.0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100.00元/㎡。
超过征收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阁楼的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阁楼补偿的处理意见》办理。
八、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办理(建〔2011〕161号文)。
九、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与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后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后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11年以上、14年以上、17年以上、20年以上七档,分别增加20%、30%、40%、50%、60%、70%、80%的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以现场鉴定的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为准。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县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
符合廉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一、承租公有住房补偿
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五、其他
本方案仅限于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
十六、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
2018年9月19日
关注"都市百货" 了解南陵
微信咨询wanglf2r(不拉群 发广告者勿加)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