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提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做了相关的调整,下面来看看详情!【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金函〔2018〕1577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一、停止执行“直系亲属间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提取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1日起,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与可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二)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3月1日。贷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9年3月1日(含)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新贷款政策执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政策
(一)政策内容:芜湖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1、提取条件
(1)出资增设电梯业主需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未清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申请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3、提取时限和次数
自增设电梯费用发票开具日期12个月(含)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不可再提取。
(二)政策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1日
公积金新政官方解读
第一:关于停止执行“直系亲属间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解读:
政策调整目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规,管理规范。
政策调整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差价时,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能提取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解读:
政策调整目的:加大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
政策调整内容:1、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2、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3、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50%。
4、停止办理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5、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与可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例:使用年限为20年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计算公式:30-20=10年)
第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政策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解读:
政策调整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
政策调整内容:1、芜湖市范围内(含:市区、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2、提取条件(需同时满足)
(1)出资增设电梯业主需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未清偿(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
申请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4、提取时限和次数
自增设电梯费用发票开具日期12个月(含)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后年度不可再提取。
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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