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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9-05-01 18:29:36.0 浏览次数:

    南陵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皖政〔2018〕8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8〕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效减除残疾儿童家庭现实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南陵县户籍的有康复需求的0—15岁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

    为视力障碍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费用8500元/人/年,为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功能康复训练费15000元/人/年。一个年度的康复训练周期应不少于10个月。为完成康复训练的救助对象发放生活补助金3000元/人/年。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双耳)按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提供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经费。

    为肢体残疾(脑瘫)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矫正器、康复训练器、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

    为重度听力障碍儿童植入耳蜗手术按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提供不超过51000元的补助。为属于优先救助范围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提供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为属于优先救助范围的先天性白内障等眼疾儿童实施复明手术按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提供不超过1500元/眼补助。

    三、工作流程

    (一)基本康复训练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所属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儿童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审核。镇残联对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上报县残联,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残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审。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安徽省民生工程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完成年度康复训练计划,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县残联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拨付康复经费到定点康复机构。

    (二)辅助器具适配和手术补助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所属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儿童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辅助器具评估报告、当年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和发票等材料。

    审核。镇残联对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上报县残联,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残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审。

    结算。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残联按照本办法中的补助标准组织打卡发放。 

    肢体残疾(脑瘫)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助器具的流程按照当年民生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和经费保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8〕73号)中关于重点任务分工的规定,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宣传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培训培养;县教育局负责对县内教育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康复经费的保障;县卫健委负责对县内医疗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负责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县医保局负责对残疾儿童的医保报销费用进行审核。

    定点康复机构在接收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时,必须与其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训练时间、内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报县残联备案,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后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要建立专门康复档案。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8〕73号)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统筹各级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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