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规、
范性文件梳理建议表
单位:南陵县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梳理建议及理由 | |
取消 | 保留 | |||
1 | 乡镇企业的认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六十一条 | √ | |
2 | 乡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六十一条 | √ | |
3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 《不动产等级操作规范》第1.8.6 | √ | |
4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等级操作规范》第1.8.6 | √ | |
5 | 公司住所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
6 | 非公司法人住所证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 |
7 |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8 | 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
9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 |
10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 |
11 |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 √ | |
12 | 经济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13 | 外地经商务工子女入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 √ | |
14 | 婚姻状况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 | |
15 |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企业出具工作连续年限证明(人社需要) |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 √ | |
16 | 参保缴费证明 (人社出具)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
17 | 居保参保证明 (人社出具)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
18 | 居保待遇领取证明 (人社出具)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 |
19 | 场所证明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 | |
20 | 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养老保险金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 |
附件2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单位:南陵县
序号 | 证明 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意见 | ||
修改 | 废止 | 保留 | |||
1 | 开具税票证明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 ||
2 | 就业创业证办理 (就业证明、失业证明) (人社出具)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 | √ | ||
3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人社出具)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安徽省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 √ | ||
4 | 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无欠薪 (人社出具) |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 √ |
附件3
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单位:南陵县
序号 | 证明 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意见 | ||
修改 | 废止 | 保留 | |||
1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 √ | ||
2 | 非环境敏感区域房屋证明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第四条 | √ | ||
3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接收证明
| 《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第1版) | √ | ||
4 | 居民无有效证照房屋情况证明
| 《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第1版) | √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人社需要)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劳社秘〔2003〕139号) | √ | ||
6 | 死亡原因证明 (人社需要)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 | ||
7 | 火化证明 (人社需要)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 | ||
8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人社需要)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 |
附件5
县(市、区)清理统计表
单位:南陵县
序号 | 证明 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意见 | ||
修改 | 废止 | 保留 | |||
1 | 残疾家庭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①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残联〔2015〕23号) ②县残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残联〔2016〕25号) | √ | ||
2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需提供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 ①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关于印发《2018年芜湖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残联〔2018〕26号) ②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残联〔2018〕25号) | √ | ||
3 | 个人创业项目实施场所证明材料 | ①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芜残联〔2018〕27号) ②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残联〔2018〕14号) | √ | ||
4 | “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种植大棚和养殖场、池面积的证明材料或有种植、养殖面积的承包协议 | ①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芜残联〔2018〕27号) ②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残联〔2018〕14号) | √ | ||
5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项目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①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芜残联〔2018〕27号) ②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残联〔2018〕14号) | √ | ||
6 | 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明 | 《南陵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抵押、依法收回实施办法》(政办〔2017〕21号)第四条 | √ | ||
7 | 股权转让证明 |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第16号 | √ | ||
8 | 居民商品房查询证明(申请低保用)
| 《南陵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2013〕5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 | ||
9 | 居民车辆查询证明
| 《南陵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2013〕5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 | ||
10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人社需要) |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2006〕41号) | √ | ||
11 | 女职工未参保证明 (人社需要) | 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文件) | √ | ||
12 | 孤儿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
13 | 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
14 | 服刑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
15 | 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注明强制时限)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
16 | 因重大恶性疾病(参照城乡医疗救助中低收入家庭保障病种)等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能力的,提供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无抚养能力证明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
17 | 超过18周岁的,提供仍在校就读的学籍证明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证明 |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8年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2018〕99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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