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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出台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 最高奖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1-14 09:22:12.0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加工、交易,根据《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芜长江禁捕退捕办〔2020〕9号),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南陵县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2月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1.直接向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馈(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大港村县农林科技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553-6815952);

    2.电子邮件:838979148@qq.com。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1日

    《南陵县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加工、交易,根据《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芜长江禁捕退捕办〔2020〕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禁渔区(青弋江、漳河、青安江及连通的一般河流)、禁渔期内,社会公众举报有关违反禁渔规定捕捞、加工、交易江鲜、河鲜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应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流程

    1.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县公安、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6815952,县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10,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6831934。

    2.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涉及使用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和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移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涉及市场销售、加工制作江鲜河鲜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办理。

    3.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1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盖章反馈给县禁捕办,作为举报奖励依据。

    四、举报奖励(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2.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护渔队员、护渔协会会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对义务人员发现线索不及时上报,转由他人举报以谋取奖励的,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分。

    (二)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每例200-5000元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1.在禁渔区设置地笼、迷魂阵、“绝户网”捕鱼,或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进行生产性垂钓的,举报对象属实,每例奖励下限为200元。

    2.发现在农贸市场、餐饮场所、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经营者销售、采购、加工制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或市场经营主体使用招牌、广告带有“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字样的,每例奖励下限为500元。

    3.发现利用渔船(或其他类型船只)等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每例奖励下限为1000元。

    4.发现在禁渔区使用“电毒炸”等方式偷捕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每例奖励下限为2000元。

    发现非法捕捞行为线索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且判处实刑的,奖励资金为5000元。对1—4条具体奖励金额,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禁捕办审核后有效。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至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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