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一笑: 会买水果的狗狗

    关注微信公众号

    QQ群:831045818

    app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南陵 > 南陵信息 > 今日南陵 > 正文
    南陵旅游业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5 15:05:56.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旅游业发展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7〕70号)精神,为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行业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于规划修编、人才培训、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网络信息化建设等实行事前申报审批支持;对于旅游商品研发、品牌争创、旅行社招徕游客等实行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奖励。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

        1. 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项目。对符合县旅游规划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评定为金树叶级和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10万元、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或旅游风情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 万元。

        (二)乡村旅游

        1.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评定为安徽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且能够在携程等旅游网站预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县级农家乐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3.对成功创建农家乐示范区、精品民宿示范区(最低标准:均在5户以上, 20间标准客房以上)的镇,实行以奖代补,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奖励支持镇示范区配套项目建设。对新发展为精品民宿的(10张床位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处。

        4.对推广营销南陵旅游品牌,举办系列节庆活动,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按主办方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旅游商品研发

        1.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县级以上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获得“安徽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安徽知名旅游商品”、“安徽省旅游必购商品”以及“安徽省旅游特色商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5A诚信旅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旅游企业参加经县旅游局通知的、上级旅游部门举办的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展位费补助50%,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四)招徕游客

        1.规模招徕游客。对各地旅行社年度组织引进游客4000人次-6000人次(含)、6000人次-10000人次(含)、10000人次以上的,凭单个A级旅游景区门票每人次分别奖励10元、15元、20元;引进住宿游客2000人次-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凭住宿发票每人次分别奖励10元、15元;凭单个景区门票或住宿发票奖励时不重复享受,单个旅行社一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旅游专列。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高铁专列(一趟车包4节车厢以上)形式来南陵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且每趟专列200人(含)以上奖励2万元,每趟专列400人(含)以上奖励4万元。

        3.大团队。一次性组织境内、外旅游者来南陵县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2天(含)的,200人(含)以上奖励0.5万元/团,40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团,600人(含)以上奖励2万元/团。

        4.对旅游社组织县外游客到南陵乡村旅游路线旅游,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10元/人次;达到1万人次的,超出部分奖励15元/人次。

        (五)产业融合

        1.新评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与旅游融合的示范项目比照执行)。

        (六)人才培养

        1.对县域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县域内从业且在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对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导游大赛获得“金牌导游员”、“十佳导游”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在次年2月底前申请,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一)旅游品牌创建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或证书、上级官方网站公示等兑现奖补。

        (二)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县级认定,以验收结果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

        (三)旅游商品研发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文件、公示、证书、奖杯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兑现奖补。

        (四)旅游专列、大团队等奖励,要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未来之前向县旅游局及时汇报旅游团相关资料信息(旅游合同、行程单、人员名单等),由县旅游局抽调相关人员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旅游企业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汇集成册(A4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三册盖章后,向县旅游局申报,经审核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发生的,达到申请奖励资金条件但没有履行预申请程序的,直接取消该团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不得进行修改或补缺补差。

    对规模招徕县外游客和旅游专列、大团队等旅行社的奖励,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公示后,再由县旅游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旅游专列等有上级旅游部门审计或公示的,不再重复审计),兑现奖补。规模招徕市外游客与旅游专列、大团队的人次不重复计算。

        (五)获得示范的,以上级旅游等部门的批复、认定、公示文件为依据,兑现奖补。

        (六)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实施与监管

        (一)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县旅游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旅游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注"都市百货" 了解南陵

    微信咨询wanglf2r(不拉群 发广告者勿加)

    0
    0
    上一篇:南陵县建设3处通信基站地址 上一篇:南陵县县医院开通手机挂号与缴费功能(附教程)

    评论已有0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南陵新闻
    公示公告
    常用查询
    风光南陵
    走出南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