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2018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安置途径告知书(2018)第26号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陵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8〕第26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山镇柏一村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陵县2018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土地位置: 工山镇柏一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工山镇柏一村:征地总面积0.021公顷、农用地0.021公顷(耕地0.008公顷)。
各镇(街道)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区 | 区 域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编号 | 行政区域 范 围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
南陵县
| Ⅰ | 籍山镇 | 1890 | 7 | 15 | 41580 | 5 | 6 | 20790 |
Ⅱ | 许镇镇 弋江镇 家发镇 | 1830 | 7 | 14 | 38430 | 5 | 5.5 | 19215 | |
Ⅲ | 三里镇 烟墩镇 工山镇 何湾镇 | 1770 | 7 | 14 | 37170 | 5 | 5.5 | 1858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6〕63号)的规定执行。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秘〔2012〕167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被征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主要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方式,实际安置办法以县政府批准为准。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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